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的股东都不是公司的原始股东,而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的公司股权,属于后续加入的股东。我们知道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那么,后加入公司的股东能否查阅其加入公司之前的公司资料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2013年王先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份。2014年的时候为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王先生向公司寄出了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的请求函,请求查阅公司从2010年到2013年的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但是,公司没有理会,于是王先生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行使知情权。那么,像王先生这样后续加入公司的继受股东,能否要求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资料呢?
让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条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的,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但是没有限制查阅公司文件的时间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公司的现任股东可以查阅其成为公司股东前的公司资料。之所以支持继受股东可以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资料,主要是考虑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民商事领域奉行的法律原则是法无禁止、皆自由。
也就是说,只要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就可以那么做,充分赋予了大家自由和权利的空间。而在《公司法》的相关条款里,没有限制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时间范围。也就是说,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任何时间范围的公司资料。
第二、公司的设立、运转、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是不能被割裂的。
公司现在的情况是不可能和过去的发展情况完全脱节的,也是有前后联系的,如果拒绝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查阅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文件,可能导致其对公司的信息掌握得不充分、不全面,不仅不利于保护他的公司股东权利,也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说到这里,我们再来看刚才王先生的案例。公司是在2010年成立的,王先生成为公司的股东是在2013年,他想查阅的公司文件包括了他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法》对此并没有限制,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法律原则,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切身利益等综合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王先生查阅相关的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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