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股东知情权是一项股东的重要权利,它可以帮助股东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在实践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曾经是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后是否还能享有在任公司股东期间的股东知情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6年,张某和朋友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二十万元,占股百分之二十。2018年,由于家庭原因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了朋友李某,并且办理了工商登记。一年后,张某突然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阅2016年至2018年间,他在公司担任股东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没有理会。于是,张某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本案中,张某将股权转让以后,已经不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了,他还有没有权利查阅他担任公司股东期间的会计账簿等资料呢?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一条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明确告诉了我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原来的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他担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的会计账簿。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股东去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公司的特定文件,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但是,如果股东起诉时已经不是公司股东的,他起诉要求查阅公司文件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股东能够证明他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即使他起诉的时候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了,他仍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特定文件。
说到这里,本案中张某的情况就比较清楚了,他是2016年到2018年之间担任过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起诉的时候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了,一般说来他要求查阅公司的特定文件的请求是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如果张某能够证明他在公司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过损害的,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特定文件。本案中,张某没有证明他在公司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过侵害,因此法院也就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我们来总结一下,作为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后,一般说来他是不享有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的股东知情权的。但是如果他有证据证明其在公司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过侵害的,也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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