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
1. 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条索引】(《公安部规定》第129条)
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
1. 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条索引】(《公安部规定》第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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